發布日期:2019-08-23 07:07:16 來源:
本報8月22日訊 為推進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,促進土地資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,我市近日出臺《濟南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收回補償管理暫行辦法》。我市提出,被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收到或應收到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簽約通知書》之日起60日內簽訂收回合同的,每提前一天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總價的1‰給予提前簽約獎勵,最高不超過5%。
《暫行辦法》提出,凡在我市歷下區、市中區、槐蔭區、天橋區、歷城區、長清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,政府為保障公共利益或為實施城市規劃開展舊城區改建工作等,需對其使用權評估收回補償的,適用《暫行辦法》。
《暫行辦法》提出,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總價包括土地補償價格、建(構)筑物及附屬物補償價格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總價具體計算方法為:(一)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總價=住宅基準地價評估價格×土地原用途修正系數+建(構)筑物及附屬物重置成新評估價格;(二)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總價=住宅基準地價評估價格×土地原用途修正系數-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×40%+建(構)筑物及附屬物重置成新評估價格。同一宗地跨多個基準地價區片的,按照就高原則執行。如住宅基準地價評估價格低于區片住宅基準地價的50%,按照區片住宅基準地價的50%計算土地補償價格。
此外,被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按照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合同》約定交付土地、建(構)筑物及附屬物的,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總價的3%給予搬遷補助,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總價的2%給予停產停業補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