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(fā)布日期:2019-08-04 06:40:33 來源:
近日,《濟南市河道管理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及說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記者獲悉,根據(jù)征求意見稿,我市將加大“護河”力度,進一步規(guī)范涉河工程的審批監(jiān)管。
根據(jù)區(qū)劃調整,征求意見稿將大汶河濟南段列入市級管理河道實施管理,將河道采砂列入河道管理的禁止性行為,取消“河道采砂”行政許可事項,通過立法加大對非法采砂的打擊力度,有效遏制非法采砂行為。
同時,涉河項目審批更加嚴格。修建開發(fā)水利、防治水害、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、穿河、穿堤、臨河的橋梁、碼頭、道路、渡口、管道、纜線、閘壩、泵站及其他可能影響堤防安全的建筑物與設施,應當符合國家規(guī)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。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方案依照有關規(guī)定報送審批主管部門審查同意。未經(jīng)審查同意的,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。
對涉河項目的監(jiān)管也將更加嚴格。征求意見稿提出,建設項目施工期間,建設單位應當接受河道主管部門的質量、安全監(jiān)督檢查。建設項目完成后,須依法驗收合格方可啟用。施工圍堰或者臨時阻水設施影響防洪安全的,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處理決定,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緊急補救措施;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除施工圍堰等阻水設施,清理現(xiàn)場并恢復河道原狀。
在河道管理范圍內,禁止下列活動:采砂、棄置砂石,傾倒垃圾、渣土;修建圍堤、阻水渠道、阻水道路;種植阻礙行洪的高桿農作物、葦、荻、樹木等(堤防防護林除外);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、放牧、開渠、打井、墾植、挖窖、建窯、葬墳、曬糧、存放物料、開展集市貿易等;設置攔河漁具;在堤頂行駛履帶式車輛或超荷載標準車輛;棚蓋河道、行洪溝渠;排放或傾倒工業(yè)廢渣和有毒有害廢液等。